Re: 谁说赔偿是合理的?

论坛:IT江湖作者:rollingegg发表时间:2006-05-25 13:28
1。2002。5。1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
2。培训、或者其他特殊福利的约定,可以签署服务期协议,并就此约定赔偿
3。仅仅是劳动合同提前解约,赔偿属于不合法
4。提前30天通知

青梅老师,这几个是关键吧。
显然这份劳动合同是符合1的。员工做法符合4。
除非这个公司hr属于笨蛋,直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违反3。
尚不清楚2是否存在,比如为你办理户口,特殊技能培训等等。
除非hr笨蛋。
还有就是,劳动法是可以胡搞的,不到豁出去的程度,都可以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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