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劳动法就不会困惑了

论坛:IT江湖作者:青梅发表时间:2006-05-18 23:21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所在范围也很清楚,只有提供培训才有权要求对未满的服务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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