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绝对的对错。但是你既然有用人的权力,且该员工只入职半年,还可以再找一个嘛。另外,你既然已经对A起了不高兴之意(人都难免),就不要再用她了,又不是缺她不可。
你可以给她最后一次机会再问问她的意愿,或者机会都不给,如果她已经足够表明她的意向的话,让她去人事部门吧。
告诉不告诉她D的一年期呢,我觉得是不告诉。
如果你还想用她,就告诉她D的任职期限,前提还是你真地能包容她,如果你不愿包容她,告诉她,反而让她以为你借此挽留她或者刁难她。
也许她真是个人才呢,将来有出息呢,也可祝你一臂之力;如果她将来不成功,她也许不会抱怨你吧。毕竟,你们两人是不对等的,你强她弱,你能决定,她不能决定。不管她知道不知道你今日决定的心理曲折,与人为善是智慧,罗素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