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的理解吧,知识产权是个很大的范围,而且正越来越大,细节非常复杂。你引用的那些基本上是例外条款,也就是说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些盗版的行为不作为盗版处理,属于“特赦”范畴,所以基本上每一款都对应一种非常具体的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按照我的了解,这款是为了保护大学和研究机构不会因为版权方面的问题影响教学和科研,比如说大学开一本电影欣赏的课,必然要为学生播放一些仍然处于版权保护期的电影,如果都要向版权人一一申请许可甚至付费,就会非常麻烦,影响教学,所以法律用这类行为进行保护,对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仍然需要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即使出于教学或科研目的“特赦”也是受限制的,而不是可以无任何限制地使用别人的作品。
如果个人出于学习的目的的盗版也能算的话,至少这世界上电影和音乐就不存在版权一说了,因为除了欣赏学习科研以外好像没其他可能了吧?
不好意思,一不小心就罗嗦了,俺就此打住,其他几条的情况也类似。
第二条显然是为了保护引用论文和写评论的方便。
第九条显然是为了义演
个人浅见,供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