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版”说起

论坛:江湖兵器作者:西里瓦内胡发表时间:2011-07-11 10:46
我没想到,偶然的言论,会引起马虎老师强烈反应,看样子这是个好话题,值得讨论。
 
我想简化一下,先引用一下最新版的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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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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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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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里,什么是著作权说得很清楚了;同时也很清楚地说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付费;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不必付费。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这个法律实际执行结果,差不多是这个样子:在中国,盗版是指销售和贩卖别人的著作权产品,或者机构用于商业活动而购买,个人使用基本上没有盗版一说;个人表演,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也没有盗版一说,换句话说,我在土豆上贴视频,只要不出于商业目的,不触犯任何法律。

如果说个人下载音乐是一种“偷”,那么在中国,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这种“偷”是受保护的。

我不知道美国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有案例报道说某人下载mp3被判有罪,我不知道那个案子的背景和前因后果,是不是有特殊原因。

而且,我不认为是偷,至少对我来说不是。我只是图方便。我买过的碟折合起来,正版差不多有300张CD,正版的音乐会DVD有几十张,加上盗版的200张,价值超过5万了,我是实打实的支持过唱片工业的。我不知道泡网是否有网友比我还多,弹弓老师也许超过我;在网络下,我的藏品不算多,我知道的乐友最多藏有2000多张CD,LP也有1000多张,很庞大的一屋子。碟买多了,存放保管查询都是个麻烦事,很不方便。我后来发现,如果把CD转成文件,用foobar管理十分方便,几秒钟就可以找到。两相对比,我能深切感到CD根本没有出路,早晚要被淘汰。CD被打败至少有它自身的原因,它该被淘汰了,那么大一张,才存放1小时音乐,而一个小小的硬盘,存放2000小时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放10年也不会发霉长毛。

何况有些碟是买不到的,网上却能轻易找到,对真正的乐迷来说,很难抵挡这种诱惑。我今天看洋洋大观,有一篇《寻找朱晓玫》,开篇就说“在中国,即使是最狂热的音乐爱好者都罕有人知晓”,这话说得有点过分,实际上,在我周围的乐友中,几年前就有关于她的哥德堡的交流,手头早就有拷贝,她弹得很好,风格类似Perahia,非常象。但要说非常杰出,也不至于,何况个人喜好不同,每人的看法是不一样的,这是题外话。

此外,不妨抛开法律条款,单独说说盗版是否损害演奏者利益。

我不赞同盗版损害了演奏者的利益的观点,要说损害,也是只是某些地方损害了,另一些则受益了,总体上算,还是受益了。比如,以前我很少听个人演奏者的音乐会,特别是新人,因为拿不准自己是否喜欢,没人愿意花时间和金钱去听别人胡搞某部作品。但如果事先听过了CD,会十分愿意听他的音乐会。我们这里不像北京上海,很少有大团来演出,最近多了一点。但凡有,一定会去听,以前很少听个人演奏会,但听过比赛录音后,李云迪的听过两场,陈萨的听过一场,因为我喜欢。还有前些日子哈恩来,虽然曲目不是她擅长的巴赫,而是有点另类的莫扎特,但还是去听了,我只想听她那把仿加农炮琴的声音是什么样的。去的人不少,上座率有8成以上,在深圳的古典音乐会来说是不多见的。我在现场,看见不少熟悉的乐友,互相打招呼,深圳熟悉的乐友差不多都去了。如果不是网络在网络上知道她,我想去听的人不会这么多。这就是盗版附带的益处,如果讲花费,音乐会的门票价格远超过CD。

总体来说,盗版损害了一些利益,但也增加了爱好者的数量,两相权衡,也许后者更好,关键在于怎么利用,怎样建立盈利模式,如果死扣卖CD不放,我看早晚被淘汰,毕竟网络是发展的,任谁也挡不住。
 
不过,盗版也好,不盗版也好,都是爱好者和演奏者那一群,这些爱好者是演奏者真正的支持人,互相的利益也在那里,爱恨情仇,都在一起,他们是共生的,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也许他们才真正有权讨论该怎样管理版权。但对另外一些人来说,盗不盗版,他们也会不买几张CD,也不会去听音乐会,他们喊打倒盗版,也许只是一句口号。这是兴趣问题,无可厚非,比如马虎老师,我猜马虎老师不会纯洁到没使用过盗版,没看过一次youtube,也许是马虎老师不喜欢我贴音乐,这个可以商量。
 
说完了,看个小视频,乐一乐,哈哈(注意,可能也是盗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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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里瓦内胡于2011-07-11 11:36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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