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法律经济学】

论坛:江湖色作者:jura发表时间:2005-10-01 23:22
《摄影的法律经济学》

全球化的今天,各种资源整合,各种学科之间也在进行跨学科的相互灌溉和借鉴。比如,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成了法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融合,形成社会心理学等等。

对摄影来说,有关其是否是艺术的争论由来已久。有人说,摄影是一个白色的乌鸦,或者更确切地说,像一只蝙蝠,在兽类和鸟类之间被推来搡去。

这些有关摄影的争论,迄今都是围绕着摄影本身进行的,围绕着摄影的社会属性和定义进行的。而对摄影从艺术的樊篱之外的关照,似乎不是很多,比如,从经济学角度如何看待摄影?从政治学,从法学角度如何看摄影均没有足够多的讨论,或者压根没有探讨。或许这个设想本身就比较荒谬,似乎经济学家,法学家们没有时间来研究摄影,或者即使想研究,也没有足够的摄影实践或理论作为基础。结果,他们就像两个遥远的星球,彼此观望着,但是永远也无法相遇。

一段时间来,和几位老会员探讨摄影,时常不由自主地开始辩论到经济学和法学原理运用到摄影领域问题,结果是令人引人深思的,或许早就应该开始这样的跨学科讨论。

今天只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摄影作为资源的稀缺性;第二,“私摄影”与摄影的私人财产属性;第三,摄影主观性与客观性 vs 法律的应然和实然。

一、摄影是一种稀缺资源

摄影最独特的地方就是在记录某时间点上某空间的存在。而这一时空存在或者重现,以及用相机去记录这一时空的人,都面临着局限性。

对于被拍摄下来的那瞬间的时空来说,不是永远可以获得的。为什么说是决定性瞬间,就是因为这一瞬间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稀缺性。所谓“好花不常开,好景不常在”就是这个道理。

而用相机记录这个时空的人,也有时空上的局限性,比如,他的健康状况是否允许他继续拍摄,比如,他的视力是否会减退到无法看清显示器,会不会得帕金森症后手乱抖无法按下快门。

一张传统照片包括数码打印片能保存200年以上,底片能保存相当长的时间。可以说作为摄影成果载体的照片寿命会相当长,然而,一个人的寿命和健康决定这个人可以从事摄影的时间是有限的,不仅如此,即使在一生中,也只有一小部分时段这个人可以拍出最辉煌的照片。比如,布列松,据说他最著名的照片就是他30-40岁之间拍摄的,之前和之后的照片都无法达到同样的水平。

可以说,摄影是需要耗费资源的,而且是很稀缺的资源。

而经济学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世界上一切东西都是有限的,稀缺的,需要通过经济学的运筹,把稀缺的资源最有效地分配出去,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发挥资源的最大效能。

时间空间都是有限的资源,须善加利用。而世间万物,人是最为宝贵的。这就是说为什么摄影,或者从事摄影的人必须讲究经济学,一个人从选择相机到拍什么主题,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因为你的生命有限;因为你想到去或能够去的地方,你想拍摄或者能够拍摄的东西有限。即使数码相机是摄影的物理成本成为零,网络使摄影的交流成本几乎成为零,然而,现代科技唯一无法解决的问题是,无限地延长人类的寿命,无法把一个人的一天24小时增加到25,36,48小时。难怪古人经常站在水边悲鸣:“羡长江之无限,叹吾生之须臾。”

世界山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一切都有代价,有成本,只不过有的是明显的,有的是不明显的。经济学上,成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显性成本(会计成本),和隐性成本(机会成本)。

摄影的显性成本很容易辨别,比如相机和镜头以及附件的价钱,电脑的价钱,冲印的价钱,等等。还有去拍摄所需要的旅费,租模特费用,车辆的费用等等,一切为了拍摄到某些画面而必须支付的价钱,都可以算在会计成本里。

另一种成本是隐性的,所谓机会成本。摄影耗费你的时间,你生命中的时间。比如,你选择摄影为生,你必须放弃你从事其他行业,你或许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会计师,很好的商人,很好的文字记者。但是,摄影的机会成本对你来说,就是你放弃这些职业的成本。所谓“熊掌和鱼不能兼得”,就是这个道理。你必须做出选择,即使现在有人做自由摄影师(free-lance photographer),也是做出了一种选择,也有机会成本。

从短期看,人很难做到一心二用,你去拍摄一个主题,必须同时放弃拍摄另外一个或N个主题,这就是摄影得短期机会成本。

因此,摄影是一种稀缺资源,摄影是有成本的。在某种意义上,摄影的供求关系很明确,作为摄影的,你就是供给,而需要你照片的(从杂志图片社到网络贴图到你自娱自乐)就是需求,供求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你拍摄照片的“价格”。

因此,必须善待摄影,像土老财对待瓦罐里的银元一样对待你的摄影资源,像纽约股票交易所的经纪人一样经营你的摄影资源。与此,认真对待你的摄影权,经营好你的摄影资源。拍什么,尤其是不拍什么,需要你好好盘算经营,做出有效率的选择。

二、摄影是私人财产

九月的一天和卤鸭聊天讨论了我拍摄的厦门鼓浪屿,卤鸭说我没有摸到厦门的脉,鼓浪屿拍摄的4张,只有后2张比较鼓浪屿。

我说,我并不是非要拍出鼓浪屿的特色,而是拍出我的心情,到一个地方给我印象,我的印象中的东西,所以是朱拉眼里的鼓浪屿,具有朱拉特色的鼓浪屿。如果鼓浪屿什么样必须有一个样板的话,那我们都不要拍了,大家都去看明信片算了。我拍的曼谷很多人都说你拍的不像泰国曼谷。泰国曼谷什么样?难道只有明信片上的曼谷才是曼谷。

卤鸭说,前一阵《城市画报》在讨论“私摄影”。 JURA的曼谷是“私摄影”,明信片可就不是、而且也不能是“私摄影”

我说,说得好。“私摄影”就是摄影的私有化,作为摄影这个行为结果或载体的照片是一种私有财产。而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或许经过某种形式,所拍摄的照片经过交易或者赠与,不再是私有财产。

摄影是一种私有财产,而财产所蕴涵的就是产权。产权,就是行为的选择权,如果这项行为恰好与某物品相连,就被粗略地说成是对物品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适当的行为权,那么即使他“拥有”某件物品,也是没有意义的。比如,被剥夺通信权利的囚犯,拥有一部手提电话是没有意义的。同理,光拥有一架相机而不能或者不愿拍摄,那么,拥有这架相机也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相机可以不必是你的私有财产,但是使用相机的你,你的头脑,你的智慧,你的行为,却是你自己私有的。

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人。

如果没有人能够放心大胆地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就不能说是得到保障的,而得不到保障的权利,就不是权利,等于没有权利。所以说,表达的自由,应该是,也只能是受到保障的表达自由。

再回到摄影层面,最近,鲁肥肥说,相机就像别人的老婆,照片就像自己的孩子。换言之,老婆没有血缘关系,可以离婚结婚再离婚,而孩子却是有血缘关系的,你总不能跟自己的孩子“离婚”吧?当然,你可以和自己的孩子断绝关系,但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都很难解决的问题,成本极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某种意义上,摄影的过程,就像前世,现世,来世一样的三个过程,拍摄前的构思和拍摄,贴出来给人看评论,过后很多年后的再回首,都会咂摸出不同的韵味。片子出来以后如何讨论都成,但是,作为拍摄者本人在拍摄现场所经历的拍摄创作过程,只有自己才能亲身体会,就像孕妇分娩,是别人为宜无法分享的,即使在现场也无法体会。片子可以分享,但是拍摄过程中的一切是无法分享的。这或许是摄影迷人的地方之一。

有人说,我拍摄的不是我自己,镜头里都是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因此,摄影不是自我的。但你有没有注意到,很多时候相机是个双面刃,它不仅能够拍摄客体,而且,在曝光的那一刹那,相机取景器后面拍照人的思想、世界观、方法论、道行、修养等等亦一并汇入胶片,被永远地记录下来。至少有5个W【who, When, What, Where and Why】, 你拍摄的对象是谁?为什么要拍这个人?为什么要在这儿拍?为什么要在这时候拍等等。这些信息作为拍摄者的cookie,被植入胶片,只要片子出来向他人展示,便暴露了拍摄者自己。这样做唯一的结果就是,你拍得越多,自我暴露得越多,最后就是在拍自己。怪不得有人说,照片是一种证据。

正所谓,文如其人,图如其人。

三、摄影的应然和实然

从法学角度看,法律有两种状态,一是法的实然,二是法的应然。所谓实然法和应然法。也就是说:

1、法律本身在实践中是什么样子?(What law is?)
2、法律应该是什么?(What law should be?)

前者可以是现实颁布的法律条款,规定应当做什么,不应当或者禁止做什么。后者大多数体现在尽管有书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而现实中人们的真实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异同。所谓应然和实然之间吻合,是一个始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在呼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很多时候,红灯的红色对一些司机和行人来说就不是纯粹的红色,禁止性的那种红色,而是可以讨价还价,可以视情违反的橙色,粉红色,黄色,有的干脆就是绿色。

就摄影而言,我们用相机拍摄到的现实,究竟是“实然的”,还是“应然的”呢》也就是说,我们拍的是事物应该是那样子的片子,还是拍摄事物本来的面目。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摄影乃至艺术领域,如何反映现实,忠实于现实,几乎是摄影界乃至艺术界永恒争论的话题。实用主义者回避了这个问题,提出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云云。

但摄影圈子有一种说法,说摄影永远是主观的,不可能是客观的。

如果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摄影永远只有应然,没有实然。

这个问题会持久地困扰着我们,我以为。


――
JURA
051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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