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园园长遭网骂 告搜狐“不作为”胜诉

论坛:IT江湖作者:百分之一百发表时间:2007-11-20 19:27


http://tech.QQ.com  2007年11月20日11:15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非但指名道姓,论坛的帖子中还出现了大量指责自己“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上海某幼儿园园长刘芳(化名)向发布帖子的焦点房地产网投诉要求删帖,并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刘芳名誉权的侵害,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删除含有侮辱刘芳的帖子,赔偿刘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刘芳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刘芳突然发现,在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中,有网民“寻找正义1”“不人不义”发表了“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求集体罢免腐败、变态园长刘芳事件”、“幼儿园园长可谓罪孽深重”“幼儿园惊人事件”的帖子。刘芳表示,这些文章的内容完全捏造,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06年12月,忍无可忍的刘芳委托律师向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所有可能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并提供发贴人的登记信息及发贴人的IP地址,但是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未予回应,上述帖子依然存在,并且还有不断新增加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
法院认为,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 (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本案中网民在论坛上发表帖子是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发现这些帖子应该及时删除,但事实上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原告在发出律师函后,被告仍没有及时删除上述帖子,客观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使上述帖子得以传播,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至于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由于不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添加标签

0 / 0

发表回复
 
  • 标题
  • 作者
  • 时间
  • 长度
  • 点击
  • 评价

京ICP备140287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