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婚规”应该废止

论坛:江湖谈琴作者:诗梦剑客发表时间:2016-11-22 14:22

美国曾经有一部著名的黑色荒诞小说叫《第二十二条军规》,小说中的主人公怀着美好的理想加入军队成为飞行员,经过战斗后认识到战争的残酷,却因为荒诞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而永远无法退出战争。小说是黑色的,不想现实中我国《婚姻法》里却也存在这样荒诞不公的“昏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普通人只看文字很难一下子发觉最高法院第二十四条婚规昏在哪里,但现实生活中因这条司法解释诞生了无数荒诞不公的案例,著名的例如:加拿大海归董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类似的案例网上数不胜数,不只是女性,男性同样也有受害者,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结婚被负债群体

这是一条明显荒诞不公的规,立法上有严重缺失。在保险法上,限制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保额,是因为未成年人限制(或没有)民事能力,为了防止诱发恶意投保获利的道德风险。而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昏规,事实上直接剥夺了民事上夫妻对配偶单方对外借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却几乎无限制的将婚姻期间夫妻单方的个人借债强制认定为共同债务,配偶即使不知情不同意都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从法律上主动放纵了配偶单方面恶意借债转嫁债务的道德风险。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都可以因这样的共同债务而名存实亡(债权人一句不知道夫妻财产协议就可以要求承担连带偿还)。极端一点,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变化、个人蓄谋等因素,夫妻一方可以和债权人恶意合作,根据配偶的经济条件、个人能力和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恶意约定最高上限的债务和偿还条件,让配偶即使离婚也背上长期债务、巨额债务。估计案例中海归董女士就是遭遇了这样的不幸。

世人对爱情婚姻有很多美好的愿望,比如夫唱妇随、同甘共苦、白头偕老等。但现在已经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时代,婚姻法也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夫妻间男女平等,不存在任何的人身依附关系,甚至闪婚闪离都已经见多不怪、习以为常。第二十四条婚规却剥夺了夫妻婚姻期间一方独立的民事权力,强行捆绑个人单方债务为共同债务,大大增加婚姻中债务方面的道德风险。事实上最高法院的第二十四条婚规也是背黑锅,真正的起因是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婚姻法》新十九条将夫妻单方借债规定为共同债务的,之后的司法解释只是将其明确。

而在此之前,1980年《婚姻法》立法时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一条清晰、明确、公正的法律,没有任何问题。但2001年修订《婚姻法》前后,当时社会上存在以夫妻一方借债后转移财产离婚,借债一方净身出户逃避债务的社会问题。这本来是银行借贷审核不严、风控意识不强、司法追偿不力等多重因素造成的,当时却通过粗暴的修改《婚姻法》强制将夫妻单方借债捆绑为共同债务来解决问题。从法律立意上就有严重瑕疵和不公,明显剥夺了成年男女在夫妻个人债务上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一次明显失当的立法和严重的倒退。

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很多风险是债权债务当事双方通过协议等相关手段就可以解决和规避的,不需要通过明显矫枉过正的第二十四条婚规来纠正。比如说著名的视频网站土豆申请上市期间,因为创始人王微婚姻变动而被配偶申请冻结股票错失良机,给投资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如果盲目的通过立法解决这类问题,不知又会出现什么奇葩荒诞的昏规。但事实上并不需要为此重新立法,风投机构事后吸取教训,据说投资之前要详细了解创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提前和夫妻双方签订一系列投资协议,轻易的就避免了类似土豆王微那样的巨大风险。同理,现在银行办理房贷等夫妻共同债务,都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也就自然而然避免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

至于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贸然借贷,不管是银行还是民间个人,债权人首先在防范债务风险意识上就有问题。同时产生共同债务纠纷的相对都是大额借贷,这样的债务对一个家庭来说影响巨大,无论从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男女平等,还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等角度,不经双方同意都不应该产生借贷。债权人从审慎防范风险以及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来说,也有责任在债务发生前得到夫妻双方的确认和同意,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发生的借债法律上不应该强制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明和法律的进步在于不断维护公民行使个人权利的独立和自由,而不是相反。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及之后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和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究其目的是更进一步确保男女平等和独立,确保婚姻自由,是顺应时代的进步。惟其将夫妻婚姻期间单方借债强制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条款,粗暴的推翻了1980《婚姻法》夫妻个人借债个人承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合理规定,造成了结婚被负债群体明显荒诞不公的命运,是严重的立法不当和倒退。

第二十四条婚规是不折不扣的昏规,应该尽快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甚至修改《婚姻法》第十九条来废止。一个叫沈彬的作者冷酷的嘲讽结婚被负债群体,说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这是古代封建婚姻嫁了流氓罪犯乌龟王八蛋也要从一而终、忍气吞声陪着受苦受难的野蛮人思想,现代社会嫁了渣人(不管是渣男还是渣女),正常人的思维应该是通过法律离婚维权重新开始,而不是自认倒霉并且无故被法律强制捆绑巨额债务。而套用沈彬的话,夫妻间未经同意的一方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你被欠债是你错了,因为未经我同意”。甚至可以痛哭流涕的责骂债权人单方借债破坏夫妻感情,诱导配偶离心离德和堕落。因为在一方未知情的状况下单独获得大额“私房钱”(哪怕是借的),正常的配偶都有可能因此偷偷去挥霍浪费、花天酒地、吃喝嫖赌或者盲目投资,更遑论纵人为恶的第二十四条“婚规”制造了别有用心的蓄谋者,“结婚被负债群体”不曾享受同甘共富贵却必须连带同苦共负债。(附注:连带责任甚至是要求夫妻未经同意的一方偿还全部债务的。)

那位叫沈彬的作者以及同样心态的围观者,当你遭遇荒诞的不公时,有时不是你错了,而有可能是法律错了!是的,请不要忘记孙志刚之案于废止收容制度,不要忘记任健宇之案于废止劳教制度。同理,第二十四条婚规于董女士等结婚被负债群体来说也是荒诞不公的恶法和昏规,对于所有踏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都是在法律上强行增加了被恶意转嫁债务的风险,否定了婚姻法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意义。

愿早日废止荒诞不公的第二十四条婚规,愿结婚被负债群体早日摆脱法律强制捆绑给他们的不公债务和不幸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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